男方出轨,债务应由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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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男方不忠导致的债务问题需注意:个人民间借贷债主自负;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不足部分可通过协商或法律裁决。共同债务源自婚姻期间的财产管理、生活开销、生产经营、疾病治疗、赡养义务等。婚前购买的共有财产债务、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生产经营相关负债等均为共同债务。如一方已按协议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另一方仍需负责。特殊情况下,如书面协议约定或法律认定的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有追讨权利。
男方出轨,债务应由谁负责

一、男方出轨,债务应由谁负责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尤其是男方存在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有关的债务问题就必须进行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

关于个人民间借贷,其债主应当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欠款及利息。

然而,当谈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时,他们应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共同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双方同意将财产分别归属,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何分配剩余的债务,如果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法庭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当事人曾经签署过离婚协议或者法庭根据法律规定,裁决,调解等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配问题给出了明确指示,那么针对这部分财产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便离婚程序已经结束,他们仍然有权向男女双方追讨债务。

当然,如果其中一方向法庭承认自己理应承担整个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之后,如果对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庭判定文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缴纳了与该笔债务相应规模的款项,庭上将会对此表示支持。

总的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来源,往往是由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几种类型:

(1)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某位配偶单方面借款购得的财产,经时间推移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为购买此类财产所付出的债务;

(2)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承担的债务;

(3)夫妻俩为维护家庭生计所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某个配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得的经营收益用来补贴家庭开支或是与另一半分享,由此导致的负债;

(4)即使在没有预先规划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因为治疗疾病或者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的债务;

(5)部分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可能会生育子女,同时也需要履行赡养长辈的义务,因此这部分支出所引发的负债;

(6)如果夫妻双方曾签有书面协议,约定某笔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亦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7)除以上列举的各种情况之外,如果有任何其他事件被普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畴内的债务,也是应当被纳入债务范围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起诉离婚

若男方发生通奸行为,女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男方的通奸行为已达到重婚或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等严重程度的无错行为,那么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际,不仅可以对于离婚提出请求,同时也有权利要求男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同时,必须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初即提出该诉求。

倘若男方的通奸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之情况,则女方在采取法律行动后,若经过法庭调解仍未能达成和解,法院将作出离婚判令。

因上述两种情况均被视为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在离婚过程中,因男方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债务纠纷,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债主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有不足之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依据法律裁决来解决。同时,所谓的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管理、日常生活支出、生产经营活动、疾病治疗费用以及赡养父母等家庭义务。此外,无论是在结婚前购买的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亦或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负债,都应视为共同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按照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那么另一方仍然需要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或者经法律认定的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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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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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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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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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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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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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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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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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交强险由谁来负责赔偿,交强险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
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素。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应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有所不同。肇事方为机动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肇事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将高速运输工具规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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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出了车祸应该由谁负责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内部赔偿时,双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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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原公司隐藏的债务,新公司仍应当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3、对于在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公司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转让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
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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