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男女双方自愿同居通常来说并不会触及到法律法规的范畴内。
然而,已婚人士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名义进行同居或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以婚姻伴侣关系尝试共同生活的话,这种行为被视为重婚罪,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若要判定是否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情形出现,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1)已婚人士与他人举办了婚礼仪式,由于婚礼仪式的公然性,此类行为容易被直接判断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2)已婚人士虽未与他人举办婚礼仪式,但却对外宣称为夫妻,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表现形式。
此外,当事人以夫妇名义购屋;
除此之外,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如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参与护理照顾;
女方生育婴儿时,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另外,当事人以父母身份为子女庆祝满月等,这些都可作为进一步证明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有力证据。
实际上,重婚行为的情节及损害程度是有所差异和区别的。
即使有重婚行为发生,也未必一定会构成重婚罪。
只有当重婚行为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时,才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精神以及实际执法经验所示,有以下两种重婚行为在具体事实认定过程中并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由于受虐待原因而选择离家出走后在外面与别人结婚。
现实生活中,受到封建思想或者家庭内部矛盾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产生虐待行为的例子屡见不鲜。
如果某位已婚人士,特别是女性,由于无法忍受家庭虐待而出走他乡,之后在外地再与其他人结婚。
此类由于离开虐待环境下进行的婚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此不适合以重婚罪加以处罚。
(2)因家庭遭灾导致生活困难而后不得不外出谋生的人。
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居地已无法维持生活,因此在外谋求生存。
其中有些人得知另一半依然健在,甚至两者共同出走谋生,不得已只好在原有夫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另结新人。
虽然这种行为具有重婚意图,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也不该对其施加重婚罪的惩戒。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自愿同居是否犯法
众所周知,男女双方自愿同居通常来说并不会触及到法律法规的范畴内。
然而,已婚人士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名义进行同居或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以婚姻伴侣关系尝试共同生活的话,这种行为被视为重婚罪,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若要判定是否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情形出现,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1)已婚人士与他人举办了婚礼仪式,由于婚礼仪式的公然性,此类行为容易被直接判断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2)已婚人士虽未与他人举办婚礼仪式,但却对外宣称为夫妻,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表现形式。
此外,当事人以夫妇名义购屋;
除此之外,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如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参与护理照顾;
女方生育婴儿时,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另外,当事人以父母身份为子女庆祝满月等,这些都可作为进一步证明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有力证据。
实际上,重婚行为的情节及损害程度是有所差异和区别的。
即使有重婚行为发生,也未必一定会构成重婚罪。
只有当重婚行为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时,才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精神以及实际执法经验所示,有以下两种重婚行为在具体事实认定过程中并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由于受虐待原因而选择离家出走后在外面与别人结婚。
现实生活中,受到封建思想或者家庭内部矛盾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产生虐待行为的例子屡见不鲜。
如果某位已婚人士,特别是女性,由于无法忍受家庭虐待而出走他乡,之后在外地再与其他人结婚。
此类由于离开虐待环境下进行的婚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此不适合以重婚罪加以处罚。
(2)因家庭遭灾导致生活困难而后不得不外出谋生的人。
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居地已无法维持生活,因此在外谋求生存。
其中有些人得知另一半依然健在,甚至两者共同出走谋生,不得已只好在原有夫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另结新人。
虽然这种行为具有重婚意图,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也不该对其施加重婚罪的惩戒。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已婚者若与他/她人以夫妻之名同住,抑或在明知对方已有婚姻伴侣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共同居住之状态,皆属犯严重的重婚罪行。此类罪责的裁定标准主要包括公开举行的婚礼仪式、公开宣称的夫妻身份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所展现出的配偶角色,例如购买房产、照顾家庭成员、处理子女事务等等。然而,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例如因遭受虐待而逃脱原有的婚姻关系后再婚、或是在生活困顿之际外出谋求生计过程中另寻新欢,由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因此通常不会按照重婚罪进行处罚。只有当重婚行为达到情节恶劣且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之时,才会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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