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后是否还会被判坐牢
监外执行可视为囚禁。
这一概念涉及到因为罪犯存在特定法律条件之下而采取的临时性调整监狱设施及实施方式,以便其在监狱之外进行刑罚的执行过程。
在此期间,罪犯的刑期将被计入刑期之内。
一旦导致监外执行的因素消除,如果刑期尚未达到结束的标准,那么,他们将会被再次关入监狱进行后续刑期的服役;
然而若刑期已经到期,则应当立刻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后还能假释吗
对于监外执行之后能否获得假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罪犯是有权申请假释的。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时间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超过二分之一时,或者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服刑期限超过十三年的情况下,如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具有悔过自新之表现且不存在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则可考虑为其颁发假释令。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监外执行乃是一种独特且别具一格的司法制度安排,其主要特点在于允许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在狱外进行服刑,且此期间所历经的时期将被完全计入至罪犯应完成的实际刑期之中。然而,若原先规定的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或终止,比如在未经徒刑期满的前提下,犯人行径达不到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者未能遵守相关义务与要求,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回到监狱中去继续服完剩余刑期;另一方面,若是在预定的刑期结束之后,被告人能够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以及合规行为,并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定,便可立即获得自由之身。这样的做法实际上仅为常规囚禁制度的暂时性调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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