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在婚后购房并共同负责按揭还款时,此种情形下该套房产将作为夫妻共有的财富被划分。
大部分情况下,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更为明确,那么负责还款的一方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责任人。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按揭贷款的利息,但由于这些利息往往在日后才会实际产生,因此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通常不会考虑这部分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在婚后以单一方的名义申请了按揭,或者夫妻双方选择在婚后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地产,并且其中一方独自完成了按揭手续和付款义务,这个时候也是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协议明确表示,无论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还是某一方名下,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诉讼中,若有一方故意捏造虚假债权债务,那么对于这款债务,法院通常不会进行实质性审视与核查,而会考虑建议债权人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
一旦证明有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虚构债务行为,那么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该方将可能被减少或分配到更少份额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购买且共同支付按揭款的房产,应默认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产权关系清晰明了之时,对于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亦应当由相应一方承担。即便在起初的判断中并未将按揭利息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然而若在婚后以单方或者双方名义购置房产,并且其中一方独自负责处理按揭事宜,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关于婚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无论其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一般都应被理解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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