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已超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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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法定诉讼时限的权益不再自动胜诉,但仍有权提起诉讼。债权人可通过协商与债务人订立新的偿还协议,协议签订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确保债权保护。债务人自愿还款将导致原有债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如何处理已超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

一、如何处理已超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

当所涉权利或权益超过法定诉讼时限后,其胜诉权将自动失效。

然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项有争议之权益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

身为债权人可就此问题与债务人进行磋商,以达成有效且合理的债务偿还协议。

在此情况下,协议签署日起将会产生新的诉讼时效,以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如果债主获得债务人的自愿协定还款,则债务相较于原存在的事实应归于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完结。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

针对履行彻底完成的无效合约,其适当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首先,各关联的参与者应根据无效合同获得的资产完成相互返还的过程。

若无法进行实物返还抑或是无需实现返还的情况下,建议通过评估价值后进行折现补偿以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对合同明显无效性的责任人应该主动承担赔偿对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义务;

而在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则需依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之后,相关权益将无法自动获得胜诉,然而当事人仍然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清偿协议。在签署了此项协议之后,原本已经过期的诉讼时效应得以重新启动,从而对债权人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而如果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自主履行偿还义务的话,那么原有的债务关系将会被视为已经终止,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会自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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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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