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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罪预备被认定成立,理应受到刑罚的惩处。
具体量刑标准可参照已经实施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既遂罪犯的处理方法,遵循从轻、减轻乃至免除之原则。
所谓犯罪预备,特指为达到刑事犯罪之目的,事先筹划并准备工具和制造相关条件然而最终受外因阻碍而未能施行犯罪行为的特定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之处
二者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1)即犯罪预备已通过筹备武器或者其他创造有利环境条件等行为彰显出其犯罪意念,相反,犯意表示却尚未发展至犯罪程度仅仅停留在纯粹意识外在表达上;
(2)相较于犯罪预备往往无法被人察觉的特性而言,犯意表示则可以通过口头表述、书面对话以及其他形式传达给他人知悉领会。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犯罪预备并未直接导致实际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筹备阶段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刑法所认为的潜在危害性,因此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此类情况进行量刑时,我们可以参照对于既遂罪与未遂罪的处理原则,一般来说,会更倾向于对预备犯采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宽大措施。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通常会精心策划犯罪方案,准备必要的作案工具以及制造各种有利条件,然而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或者自身原因而最终未能实现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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