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赔偿中的赔偿金额并非均归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赔偿或补偿金,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个人所有权益;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金,则应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侵权赔偿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赔偿金在税务方面具有可扣减性,但前提是必须具备合同、赔偿协议以及详细情况的说明、相关付款转账的回执以及收款方出具的相应收据等一系列具备完整证据链的留存备查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并与其取得收入密切相关且合理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费、损失以及其他各类开支,均可视作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范围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侵权赔偿的归属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就人身伤害而言,若产生原因系由个人过失所致,则该等赔偿金则应归属于受害者作为其个人财产享有;然而在涉及到商事活动领域的其他赔偿时,其原則上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具体的认定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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