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子女通常并不具备参与分配夫妻共有资产的权利。
在相关法律和程序中,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夫妻间所拥有的共有财产,而并非涉及到子女的权益。
然而,倘若①在离婚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夫妻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予给子女;
②或者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并同意让子女参与分配这些财产,那么这时候,子女便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关主张和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定的?
关于离婚过程中孩子抚养费用的问题,应依据并遵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规定,如若协商不成,则该责任应交由法院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将会依照子女的实际需求状况,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斟酌并确定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
首先,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抚养费用的支付额度通常可按照其每个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进行拟定。
同时,若是需要承担两名或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该比例还可以适当上调,但是顶限不应超越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次,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来说,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适宜根据本年度总收人或者同业平均收入加以考量和衡量,参考上述标准予以确立。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考虑适度提升或者下降上述二者的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官司审理过程中,不建议未成年子女直接介入对父母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分配的环节。尽管相关法规主要侧重于处理夫妻间的财物问题,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规定将财产的一部分作为礼物赠送给子女或者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同意让子女享有其中一部分的权益时,未成年子女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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