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终结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合法权益对其子女进行短暂探访,而与之对应的另一方,也负有积极配合、尊重的相应义务。
假如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就探望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他们可以自行再次商定补充的具体细节,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也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值得我们引起重视的是,明明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分,本应成为协议关键性条款的关于一方无探视权的表述,却是违法的无效条款,这是因为探望权本来就是由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深受保护的基本人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怎么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解》第65条以及第68条的条款制定下,已婚夫妇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探视细节若未能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双方最终未能从协商层面达到协调一致的话,则非亲自尽到监护责任的一方有权以单方面的方式,针对探望权利问题向上诉至法院。
然而,对于那些拒绝为另一方提供协助实现探望权的个人或者相关机构,申请方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承受拘留和罚款等法律制裁;
但针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得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
在此,我建议您尝试一种新的途径,与其专注于争取探望权,或许您更应该与孩子的班主任保持密切接触,利用孩子在校期间的空闲时间,与孩子增进交流,陪伴他们成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离婚之后,非直接抚养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其子女生理上的短期探访权益,而赋予这一权益的另一方则负有尊重与配合的法定义务。倘若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清晰地阐明关于探望权的相关内容,那么涉及到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强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都不能够剥夺一方对于子女的探视权,因为探望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具有不可侵犯性和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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