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的特点是什么
1.行政监督权的行使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合法获得授权的相关机构。
2.受监管对象则为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具有相关身份的社会实体。
3.重点在于监察被监管对象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以及执行相关的决定与命令的情况。
4.这一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单方面权力性以及相对独立性,属于特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5.其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并纠正被监管对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贯彻实施以及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
1.行政监督权的行使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合法获得授权的相关机构。
2.受监管对象则为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具有相关身份的社会实体。
3.重点在于监察被监管对象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以及执行相关的决定与命令的情况。
4.这一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单方面权力性以及相对独立性,属于特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5.其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并纠正被监管对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贯彻实施以及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权乃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机构所行使之权力,其对象为广大民众、公司法人以及各类社会实体,目的在于监控并确保其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这一权力还负责贯彻落实各种决策与命令。此项权力具备直接的强制力,为单向性行为,并且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运作性质。并且,这种权力是列入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宗旨便是预防与纠正违法行为,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进而实现行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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