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设定禁设区域
根据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设定禁止设置区域的权利。
此外,如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商没有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或者其排放在标准范围之外,以及在居住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情况下,均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县级人民政府能否设定禁设区域
根据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设定禁止设置区域的权利。
此外,如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商没有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或者其排放在标准范围之外,以及在居住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情况下,均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设立特定领域来监管餐饮行业发展的权限。针对那些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油烟进行有效处理、排放超出标准或者在住宅密集区域兴建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的餐饮服务提供商,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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