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继承问题和遗产分割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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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分割执行时,首要原则是满足实际需求并保持遗产效用。时机可通过继承人间协商决定,如开始后立即分割或在特定条件下安排。分割方法有实物、变价、折价补偿和共有权益。比例依据法律或协商共识确定。实践中有自协商和调解/法庭裁决两种路径。
法定继承中,继承问题和遗产分割如何处理

一、法定继承中,继承问题和遗产分割如何处理

当遗产分割进入执行环节之时,探索何种途径最为适宜,需始终坚守"遗产分割应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不得削弱遗产原本的有效作用"这一原则。

具体而言:

1.遗产分割的良机,通常取决于继承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如此可选择在继承行为正式开始后恳请分割遗产,抑或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固定期限内,甚至是在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之后,另行安排遗产分割事宜。

2.遗产分割的策略手段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折价补偿分割法以及保持共有权益。

3.关于遗产分割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各方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来确定每位继承人所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现实操作中,遗产分割可主要采取两种路径:

其一是继承人自行协商拍板达成的分家方案;

而另一个则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由法庭裁决加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是怎样的

1.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平等分配。

此乃法定继承制度中所确立的财富分配的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同一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2.但是,在特殊情形之下,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亦可不采取均等之原则进行分配。

这种"特殊情形"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若被继承人存在生活负担沉重、生活中遭遇了种种困顿且又因为各种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则应对此类继承人加大关照力度。

(2)对于那些尽心尽力地抚养了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分配遗产时可适当予以优待,赋予他们更多的分配权,然而优待的程度并非必然高于其他人,其并不具备强制性的因素。

(3)对于具有扶养能力以及合理的扶养成年机构供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并未积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还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正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继承人:

①继承人有足够的扶养能力和合理的供养成年机构;

②申请人未能积极履行扶养义务;

③经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不均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遗产分割的执行环节中,我们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便是满足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以及保持财产形态的完整性与稳定性。有关遗产分配的时期问题,通常需要由继承人之间共同商议决策,例如可以选择在继承行为实施之后立即开展分割工作,或者在此前提之下设立特定的预定日期作为分割的执行点。然而,无论何时进行分割处理,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测量、价值评估、折算补偿以及共享产权等多种选项均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各方协商达成的共识来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或者调解/法庭裁决这两种途径来实现遗产分割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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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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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0.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
1.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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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知道你说的祖产都包括哪些内容,我按房屋的继承来展开说说,房屋遗产在继承上,跟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并无区别,也是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而遗产继承公证,必须要所有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  
二,关于遗产继承后的分割问题: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提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三,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四,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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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双方继承房产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共同继承房产的,通常是发生在双方谈恋爱到谈婚论嫁时,或婚前同居时,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房产归二人共同继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由于其隐蔽性,一般都要分割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继承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房产归于二人共同继承,否则可能会对该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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