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产分割进入执行环节之时,探索何种途径最为适宜,需始终坚守"遗产分割应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不得削弱遗产原本的有效作用"这一原则。
具体而言:
1.遗产分割的良机,通常取决于继承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如此可选择在继承行为正式开始后恳请分割遗产,抑或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固定期限内,甚至是在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之后,另行安排遗产分割事宜。
2.遗产分割的策略手段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折价补偿分割法以及保持共有权益。
3.关于遗产分割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各方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来确定每位继承人所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现实操作中,遗产分割可主要采取两种路径:
其一是继承人自行协商拍板达成的分家方案;
而另一个则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由法庭裁决加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是怎样的
1.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平等分配。
此乃法定继承制度中所确立的财富分配的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同一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2.但是,在特殊情形之下,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亦可不采取均等之原则进行分配。
这种"特殊情形"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若被继承人存在生活负担沉重、生活中遭遇了种种困顿且又因为各种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则应对此类继承人加大关照力度。
(2)对于那些尽心尽力地抚养了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分配遗产时可适当予以优待,赋予他们更多的分配权,然而优待的程度并非必然高于其他人,其并不具备强制性的因素。
(3)对于具有扶养能力以及合理的扶养成年机构供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并未积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还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正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继承人:
①继承人有足够的扶养能力和合理的供养成年机构;
②申请人未能积极履行扶养义务;
③经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不均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遗产分割的执行环节中,我们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便是满足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以及保持财产形态的完整性与稳定性。有关遗产分配的时期问题,通常需要由继承人之间共同商议决策,例如可以选择在继承行为实施之后立即开展分割工作,或者在此前提之下设立特定的预定日期作为分割的执行点。然而,无论何时进行分割处理,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测量、价值评估、折算补偿以及共享产权等多种选项均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各方协商达成的共识来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或者调解/法庭裁决这两种途径来实现遗产分割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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