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坚信犯罪嫌疑人的确已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证据充足且有力,显然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需的标准,则将向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正式公诉。
这就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未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但只要罪行证据确凿,同时满足追究刑事责任所必需的所有要求,那么该名犯罪嫌疑人依然有可能受到严厉的刑法处罚。
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步骤,旨在于临时性地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便于对犯罪行为作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
然而,个人是否遭到刑事拘留,绝对不可能对最后判决是否判定有罪产生丝毫影响。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即便犯罪嫌疑人次未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也丝毫不能保证其能够逃避法律的审判与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没被刑事拘留会被判刑吗
1、未受逮捕指令亦有可能面临刑罚裁决,因为无逮捕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2、若经人民检察院否定逮捕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刻放人,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
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进一步向公安机关索取法院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
如发现可能存在对本法第五十六条明文禁止的非法获取证据行为的问题,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搜集方式的合规性做出详细解释。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之时,若认为尚需进一步补充调查,可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侦工作,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事项,且补充侦查只能进行两次。
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间。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能满足证据要求、不适宜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掌握充分确凿证据的前提条件下,有权就拘留期结束后尚未解除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向法院提请公开审理案件。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嫌疑人行动自由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手段,其是否存在并不能改变最终判决结果中的有罪或无罪判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未曾遭受拘禁限制,他们亦须接受法律审判并承受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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