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出来了后续医疗费由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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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车责方常预支医疗费用,最终按责任比例追偿。伤者亦可先垫付后理赔。如遇困境,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须支付或垫付医疗费用,但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核实。
事故认定书出来了后续医疗费由谁出

一、事故认定书出来了后续医疗费由谁出

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处理情形,在事故后期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上,通常情况下车责方会预支部分资金;待事故责任最后认定之后,再对相关费用做精确计算并予以追偿。若伤者自身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其痊愈出院后则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理赔结算;

此外,亦有可能出现车责方与伤者协商共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彼时待理赔阶段到来之时,再依据实际发生金额做详细计算并进行赔偿。若不幸遇到双方均无法独自负担起医疗费用的困境,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第31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有权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赔付服务,或者直接为受害当事方支付保险金。但前提条件是,当抢救遭遇伤害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预先垫付医疗救护费用时,保险公司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紧急通知后,经过详细核实确认,必须及时地向医疗机构支付或预垫抢救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私了技巧有哪些

1.调解意向的提出与倡议。

2.关于调解的时间及地点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加害方而言,愈早启动调解程序则益处颇多,然而若过早地提出调解要求,往往难以得到受害方的积极回应。

同时,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调解地点应避免选择至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家中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场所进行,因为在此类特定环境中实施的调解活动将缺乏平衡和谐的商讨余地和有序的谈判条件。

3.明确谈判小组的成员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于由车辆碰撞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侵权人即为车主,常采取预先支付医疗费的方式进行处理,最终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追偿。同时,受害者也可以选择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向相关机构申请理赔。在面临困难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或者垫付医疗费用,但需要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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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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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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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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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职期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劳动关系终止后,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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