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法律规范,对于使用计算机科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者,必须按照该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定罪处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两卡(即“银行卡”与“电话卡”)助信犯罪行为,通常涉及未经许可地买卖、租赁、出借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卡或个人号码的电话卡,从而为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在实践情形中,若能证实两卡的买卖、租赁、出借行为确实是为了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且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的定罪标准以及量刑尺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犯罪的次数、涉案金额、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因素。若案件中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仅需接受较轻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两卡帮信犯罪构罪标准是什么
在帮信罪案件中,若被告人所涉银行卡流水总额达到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之高,并且其获取的收益即违法所得也达到了1万元的标准时,便已触及到我国帮信罪的立案门槛。关于帮信罪的判决结果,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具体的量刑还要依案情而定。我国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
1.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2.通过投入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高达5万元;
3.获取的违法所得超出1万元;
4.为三人以上对象提供过帮助;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所述,凡在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仍旧为其实施此类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性服务者,无论情节是否严重,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处,同时还将遭受罚金的经济制裁。其中,“两卡”(包括银行卡和电话卡)助信犯罪问题尤为突出,这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租赁以及出借这些卡片,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如果相关证据确凿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情节、犯罪次数、涉案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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