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情况确属可能实现。受害人有权另行进行民事诉讼,以期追回其“存款”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刑事罪行,此类情形并不符合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范畴。因此,受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而需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论上,这种情况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被害人可以依据法律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讨其所遭受的 "存款" 方面的经济损失。然而请注意,这类案件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要件,因此,被害方无法通过这一途径寻求赔偿。根据现行法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依法责令被告人进行退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