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这一罪名并非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集合犯范畴。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集合犯被定义为犯罪构成预先设定必须由多个人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类型,也就是说,即使仅有一人实施相关行为,也同样可以认定为该种犯罪的成立。
然而,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并经营赌场的行为,尽管在实践情形中,往往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参与,但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并不要求必须由多人共同实施才能够成立。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开设赌场罪并不属于集合犯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赌博犯罪的分类中并未包括集合犯之概念。所谓集合犯,是指数个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主体为了实现同一犯罪目的,作为整体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共同犯罪活动。而对于开设赌场罪而言,其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组织、经营赌场这一行为,至于参与人数的多寡并非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即使开设赌场行为通常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然而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却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特定共同犯罪的意图或谋划,因此,可以认为开设赌场罪并不隶属于集合犯的范畴,它是一种独特且独立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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