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预备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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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策划和准备工作,如准备犯罪工具等。对于预备犯,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在处理绑架罪预备犯时,法院会综合考虑预备行为的严重性、性质及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预备行为较轻者可能获从轻处理,而预备行为恶劣者则可能不予从轻。
绑架罪预备如何处罚

一、绑架罪预备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犯罪预备系指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精心策划并准备实施犯罪所需工具、制造必要条件的行为过程。针对这类预备犯,我国法律明确许可对其予以从宽、减轻甚至豁免刑事处罚。因此,当有人意图通过实施绑架罪获取非法利益,例如进行严密的策划活动以及筹备相关犯罪工具等,但最终并未实际动手实施绑架行为时,便可将该人视为绑架罪的预备犯。至于具体应给予何种刑罚惩罚,需视案件的诸多细节因素而定,主要包括预备行为的严重性、预备行为的性质、预备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权衡上述各项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从宽、减轻乃至豁免刑事处罚的裁决。若法院判定预备行为相对轻微,则有可能选择从轻或减轻刑罚;反之,若法院认为预备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能选择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绑架罪预备阶段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绑架罪的预备阶段,亦即犯罪者为执行绑架行径事先进行准备工具、制造必要条件等行为,然而却未真正开始实施实质性的步骤。在我国刑法体系内,对于此类准备犯,可参照对已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进行从轻、减轻乃至完全豁免惩罚。需特别指出的是,其最终量刑将基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得出。应当明白,每起情形的事实详情皆有差异,因此量刑结果亦会因案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十二条明确解释了犯罪预备的含义,这是指某些行为人为执行犯罪活动所进行的计划与筹备的工作,包括为实施犯罪做准备,比如制造用于犯罪的器具等。当涉及到预备犯的问题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对其采取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措施。在审理绑架罪预备犯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预备行为的严重程度、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那些预备行为相对轻微的罪犯,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然而,如果预备行为极其恶劣,那么就不太可能得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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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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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预备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策划和准备工作,如准备犯罪工具等。对于预备犯,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在处理绑架罪预备犯时,法院会综合考虑预备行为的严重性、性质及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预备行为较轻者可能获从轻处理,而预备行为恶劣者则可能不予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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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绑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预谋绑架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预谋绑架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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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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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绑架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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