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有可能被判定犯下非法拘禁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只需满足法定的任意一项条件,便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请求。而所谓取保候审,即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虽已逮捕但需改变强制性治理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确保其不会逃避调查、审查及庭审环节,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同时出具一份具结确保书,承诺遵守传唤前来与传讯离开的规定,对其实施非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强制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符合特定法定条件者,依法享有向有权机构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权利。所谓取保候审,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需要变更现行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法院通过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接受相关具结书协议后执行,以此来实现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确保不逃避司法程序执行的非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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