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具备最高权威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一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权利之举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然而,此条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致使他人受到重伤”或者“导致他人失去生命”视作非法拘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反而是被视为加重刑罚的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非法拘禁罪的形成并无必要需要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也是为何我们认为非法拘禁并不能归类于结果犯的原因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并不以造成人身重大损害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等恶劣影响为必要前提条件,当然,此类恶劣影响会被作为加重刑罚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可以明确无误地认定,非法拘禁并非需要特定且严重的危害后果方能成立的"结果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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