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有一方精神病离婚吗
可以。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处理房产吗?
在夫妻关系中,若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利处置其名下的房地产资源,这主要需要依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做判断和分析。在解读具体情形之前,咱们需要首先明确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处理结果。如果涉案房产原本为离世一方单独持有,那么生前健在的另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便无法随意对该房产进行处理。不过,倘若该房产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生者自然具有自由处置房产某一半所有权的权力。
此外,目前尚存两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即若离世一方并未事先订立遗嘱分配自身财产,则依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分割遗产,然而,在传统意义上,婚姻伴侣和子女通常被视为首轮继承人,他们享有优先继承权。假使涉案房产的收益也可能惠及死者的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生前健在的另一方在处置房产时就需与之充分协商和取得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确实可行。若在婚前故意向配偶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尽管婚后经过治疗却未能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知另一半存在此种疾病却依然选择结合,又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均被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在此情况下,若有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经过调解后仍无果,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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