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之规定,乃完全依循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妄断非服刑达到某一特定期限后便必然获得减刑,实属不解法度。在拘禁与待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循各类监规条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工作,若确有真诚悔过、改邪归正之表现,抑或立下卓著之立功行为者,皆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减刑;而对于有重大立功之表现者,更应得到充分的减刑优惠。此时,申请减刑之时,凡需向所处监狱提出相关申请,并由该监狱报经所在地之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通过,方能正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刑11年什么时候能回来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涉案者,最终实际需要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获得减刑或假释资格的话,是有可能提前出狱的。通常来说,经历过减刑过程后,刑期最多可缩短至原有期限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理论上大约仅需5年半的坐牢时间便能结束监禁生涯。
然而,对于非累犯且不属于禁止假释范畴内的罪犯,当累计服刑时间超过原刑期的一半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是有机会申请假释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之规定,乃完全依循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妄断非服刑达到某一特定期限后便必然获得减刑,实属不解法度。在拘禁与待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循各类监规条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工作,若确有真诚悔过、改邪归正之表现,抑或立下卓著之立功行为者,皆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减刑;而对于有重大立功之表现者,更应得到充分的减刑优惠。此时,申请减刑之时,凡需向所处监狱提出相关申请,并由该监狱报经所在地之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通过,方能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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