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不遵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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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寻求司法途径,要求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强制执行。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争议可通过法院审理解决。擅自带走子女抚养权违反法律规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可以不遵守吗

一、离婚协议可以不遵守吗

倘若对方未能遵循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寻求司法途径,请求法庭裁定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而命令对方依照该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全面履行其义务。若对方仍拒绝遵照执行,那么另一方便可再次请求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条款以及由于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相关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均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当双方在履行此类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并需提起诉讼时,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针对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且擅自带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您可以直接前往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由于离婚而引发的财产分割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在一方未能履行已生效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在胜诉之后,如对方在履行期限内未能遵守法院判决,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可以手写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离婚协议可以以手写方式呈现,然而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该协议均须经过正式纸质文件的书面化操作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签字确认,并且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官方批准和认证,方能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凡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乃办理离婚手续所必需的环节之一。从性质与功能上来讲,离婚协议可被视为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文本,其词句无论是由笔墨清晰流畅的手工书写还是采用先进的电子打印方式呈现,均不会影响协议本身在法律层面上的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手写版本的离婚协议需要保证清晰易读,避免出现潦草模糊的情况,同时在书写完毕之后,务必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签署,并且最好附加本人的指纹印章作为进一步的确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倘若对方未能遵循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寻求司法途径,请求法庭裁定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而命令对方依照该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全面履行其义务。若对方仍拒绝遵照执行,那么另一方便可再次请求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条款以及由于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相关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均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当双方在履行此类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并需提起诉讼时,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针对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且擅自带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您可以直接前往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由于离婚而引发的财产分割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在一方未能履行已生效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在胜诉之后,如对方在履行期限内未能遵守法院判决,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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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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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之前工作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我现在已经终止合同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现在保密协议 合同终止后还需要遵守吗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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