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多年前的案子现在能立案吗
对于二十多年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若在当时并未予以立案处理,则已逾越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然而,如该案已立案,而犯罪嫌疑人则采取逃避侦查之措施者,将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束缚。按照相关法规,犯罪行为经以下期限后将不再被追究其责任:
(1)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2)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3)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4)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需在经过二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追诉的,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核准。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0多年前被表哥强奸没有证据了怎么办
就算在尚无直接性证据的背景情况下,倘若所获知的事实彻头彻尾地符合严重犯罪——强奸罪的特征表现,我们仍然有权利向涉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交正式投诉申请,静候公安机关进行深入的立案调查并对此事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决策。尽管阁下此时可能尚未掌握全面确凿的证据条目,但殊不知公安部门或许能成功收集到那些至关重要的证据素材,为整起案件提供决定性的证据支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二十多年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若在当时并未予以立案处理,则已逾越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然而,如该案已立案,而犯罪嫌疑人则采取逃避侦查之措施者,将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束缚。按照相关法规,犯罪行为经以下期限后将不再被追究其责任:
(1)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2)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3)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4)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需在经过二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追诉的,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核准。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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