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须遵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依据现行法规,提起诉讼时应向管辖权属地之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提交。若在纂写起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能因以下几种原因而解散:(一)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二)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职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解散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清算组由什么组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将主要由各股东参与构成,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清算小组则应由董事会成员或由股东大会批准指定的相关人员来组建。若在法定时限内未能顺利组建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派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清算小组展开清算事宜。对此类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迅速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之诉须遵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依据现行法规,提起诉讼时应向管辖权属地之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提交。若在纂写起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能因以下几种原因而解散:(一)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二)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职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解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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