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并不直接影响其被判处的刑罚的适当程度或是否具有获得减刑的资格。而所谓的“减刑”,则是指对于原审判决中所规定的刑期进行适当的减少以达到刑罚执行目的的一项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只要在入狱服刑期间积极争取相关奖励,并且满足特定条件,罪犯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并不直接影响其被判处的刑罚的适当程度或是否具有获得减刑的资格。而所谓的“减刑”,则是指对于原审判决中所规定的刑期进行适当的减少以达到刑罚执行目的的一项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只要在入狱服刑期间积极争取相关奖励,并且满足特定条件,罪犯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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