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可以转行政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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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属刑事犯罪,非行政违法,不可转为行政拘留。该罪行将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轻微者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罚金;若导致被害人伤亡,罪犯将面临更严厉制裁,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绑架罪可以转行政拘留吗

一、绑架罪可以转行政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乃为一类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并非行政违法行为,故无法简单地转化为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内容,仅适用于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绑架罪则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惩罚方式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等。若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然而,若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了杀害或者故意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那么罪犯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可以死刑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绑架犯罪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罪。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者,或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绑架者,若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之人,或故意对被绑架人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者,均应受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乃为一类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并非行政违法行为,故无法简单地转化为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内容,仅适用于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绑架罪则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惩罚方式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等。若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然而,若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了杀害或者故意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那么罪犯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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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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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象则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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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防止违法行为的再犯;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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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违法行为的,一般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进行处理,对于犯罪事实轻微的是可以以行政处罚来进行认定的,但涉及到追究刑事拘留的法律责任,说明犯罪事实已经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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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不应该转为行政拘留。发现错案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已经刑事拘留过的,免予追究行政处罚。如果是违法拘留的,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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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本来是行政拘留,现在被转为刑事拘留了。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怎么转?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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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行政拘留可以转为刑事拘留吗
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实施刑事。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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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不会转成行政拘留的,两种处罚的适用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刑事拘留后,是可以上诉处理的,最终如果认定犯罪事实轻微的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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