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执行机关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具有执法权力的机构进行处理。若犯罪嫌疑人遭受拘役刑罚处罚,其服刑执行任务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若犯罪嫌疑人遭受到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在刑期结束之后,执行机关必须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具有执法权力的机构进行处理。若犯罪嫌疑人遭受拘役刑罚处罚,其服刑执行任务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若犯罪嫌疑人遭受到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在刑期结束之后,执行机关必须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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