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哪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律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其作为独立适用附加刑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处理时所采取的措施;其次,对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且在取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对象实施的行为;再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已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并且在取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情况进行的处理方法;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完全办理完毕,也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律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其作为独立适用附加刑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处理时所采取的措施;其次,对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且在取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对象实施的行为;再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已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并且在取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情况进行的处理方法;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完全办理完毕,也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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