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八十二条规定了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所涵盖的具体情形如下:以追求竞赛为目的,情节极为恶劣的行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涉及到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方面,严重超出额定承载人数之上,或者超越规定速度出行动作;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化工品的运输工作,从而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因此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若同时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所涵盖的具体情形如下:以追求竞赛为目的,情节极为恶劣的行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涉及到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方面,严重超出额定承载人数之上,或者超越规定速度出行动作;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化工品的运输工作,从而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因此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若同时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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