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第一阶段多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刑事拘留程序中,首先应由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如遇特定情形可申请延长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性质严重的案件嫌犯,则需递交审查批捕请求书至三十日期限。而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是否屈准逮捕的决定。若经审查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收到通知后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若仍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第七天可以放人吗
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释放。若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表明涉案人员所涉及的事务与其案件并无关联,或者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此类人员将会被释放。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判断被拘留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他们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审查和批准后,便无法再实施释放在押人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刑事拘留程序中,首先应由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如遇特定情形可申请延长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性质严重的案件嫌犯,则需递交审查批捕请求书至三十日期限。而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是否屈准逮捕的决定。若经审查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收到通知后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若仍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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