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七个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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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一是犯罪预备、实行或即时发现;二是受害人或目击者指认;三是在嫌疑人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五是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风险;六是无法确认真实姓名、住址或身份;七是涉嫌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
刑事拘留的七个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拘留的七个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七项必要条件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条件须满足以下七项标准:其一为正处在筹备阶段、正在付诸实践或在罪行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发现者;其二为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直截了当地指出该人为罪犯者;其三为在其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任何犯罪证据;其四为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人员;其五为极具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之可能性者;其六为不揭示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不明者;其七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共同作案重大嫌疑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七项必要条件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条件须满足以下七项标准:其一为正处在筹备阶段、正在付诸实践或在罪行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发现者;其二为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直截了当地指出该人为罪犯者;其三为在其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任何犯罪证据;其四为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人员;其五为极具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之可能性者;其六为不揭示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不明者;其七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共同作案重大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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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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