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中,具有拘役与罚款两种方式。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均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疯狂竞逐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载量或速度驾驶专用于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或者客运车辆,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以至危害到公共安全等行为。此外,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以上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将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犯罪法规,则将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及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中,具有拘役与罚款两种方式。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均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疯狂竞逐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载量或速度驾驶专用于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或者客运车辆,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以至危害到公共安全等行为。此外,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以上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将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犯罪法规,则将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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