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即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案件情形下,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施行刑事拘留措施。然而,立案环节所要满足的条件通常较为严谨且严格,其中包括须存在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等因素。所谓“立案”,即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启动初步调查与审理程序的初始阶段。因此,我们应当明白,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必须经历的步骤之一,而立案才是真正意义上案件步入正式侦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并不必然意味着已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具体能否立案,还需综合分析案情特征及其合规合法性后方可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就得送检察院吗
在刑事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并不必定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况时,有权利裁决撤销案件;
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起初批准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即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案件情形下,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施行刑事拘留措施。然而,立案环节所要满足的条件通常较为严谨且严格,其中包括须存在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等因素。所谓“立案”,即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启动初步调查与审理程序的初始阶段。因此,我们应当明白,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必须经历的步骤之一,而立案才是真正意义上案件步入正式侦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并不必然意味着已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具体能否立案,还需综合分析案情特征及其合规合法性后方可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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