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被识破后逃跑会怎么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拐卖妇女的行为,若在企图谋取不法利益过程中被揭露并逃离现场,同时存在着将拐卖来的妇女和儿童出售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条进行定罪量刑。如若只涉及到单纯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且在此过程中有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了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至于那些仅仅是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但并未对购买而来的儿童进行虐待,也未采取任何阻挠措施妨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况,可以考虑予以减轻惩处。此外,若能够尊重被买妇女的个人意愿,并且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那么在量刑时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拐卖妇女的行为,若在企图谋取不法利益过程中被揭露并逃离现场,同时存在着将拐卖来的妇女和儿童出售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条进行定罪量刑。如若只涉及到单纯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且在此过程中有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了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至于那些仅仅是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但并未对购买而来的儿童进行虐待,也未采取任何阻挠措施妨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况,可以考虑予以减轻惩处。此外,若能够尊重被买妇女的个人意愿,并且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那么在量刑时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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