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程序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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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认为刑事拘留不当,可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申请。相关机关应在三工作日内裁决,若不批准变更,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流程包括提交解除申请、等待机关裁决、接收裁决通知及理由解释。
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程序规定有哪些

一、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程序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范,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士享有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申请的法定权利。若以其个人立场来看,针对相关刑事拘留令的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便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出申请,请求解除相应的刑事拘留措施。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相关司法机构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裁决。若未予以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则需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同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原因。因此,关于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的流程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由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正式要求解除现有的刑事拘留措施。其次,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机构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最后,如未能获得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程序有哪些

就民事拘留事宜提出的申诉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关键性的步骤:

首先,申诉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向负责实施拘留行为的公安机构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诉。

其次,接收到申诉的公安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

再次,倘若公安机构经过仔细考虑后发现原先做出的拘留决定可能存在瑕疵,他们有权依据自身权力自行撤销或调整执行中的拘留命令。

最后,如申诉当事人对公安机构的复查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选择向上级公安机构提出进一步的复核请求,或者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范,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士享有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申请的法定权利。若以其个人立场来看,针对相关刑事拘留令的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便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出申请,请求解除相应的刑事拘留措施。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相关司法机构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裁决。若未予以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则需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同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原因。因此,关于申诉解除刑事拘留的流程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由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正式要求解除现有的刑事拘留措施。其次,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机构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最后,如未能获得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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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程序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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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行政拘留怎样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 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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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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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后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将审查案件,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将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会移送同级检察院决定是否,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撤销案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刑拘最长37天。期满后,相关机关将根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一定会被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依法判决,刑事拘留不会留案底,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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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拘留程序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
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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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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