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他人进行刑事拘留。若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刑拘措施,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明书。同时,在当事人被正式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应将其送至国家指定的监管场所进行羁押。但是,如果在执行期间出现了难以及时与嫌疑人亲属取得联系或者某种情况下可能会干扰到案件的调查工作的情况,例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等罪名的案犯,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嫌疑人家属发出通知。然而,只要上述“干扰调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恢复与嫌疑人家属的联系,并告知他们相关情况。因此,我们建议所有的被拘留者以及他们的亲属都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他人进行刑事拘留。若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刑拘措施,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明书。同时,在当事人被正式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应将其送至国家指定的监管场所进行羁押。但是,如果在执行期间出现了难以及时与嫌疑人亲属取得联系或者某种情况下可能会干扰到案件的调查工作的情况,例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等罪名的案犯,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嫌疑人家属发出通知。然而,只要上述“干扰调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恢复与嫌疑人家属的联系,并告知他们相关情况。因此,我们建议所有的被拘留者以及他们的亲属都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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