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几天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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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处理中,原告诉状如当即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刻立案;否则,在七个工作日内详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条件者会收到注明日期的不予立案裁定,明确说明理由。
行政诉讼上诉几天受理

一、行政诉讼上诉几天受理

此种情况的司法处理过程通常需耗时七个工作日左右。若经当庭审查,原告所递交之诉状可被判定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则法院将立即予以受理立案;反之,若无法确定其是否满足法定起诉要求,法院将依法接受该诉状,并向原告开具注明收件日期的书面凭据,同时在接下来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进一步审理和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立案。针对那些未能达到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中必须明确记载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如有上诉需求,上诉期为十五个自然日。该期间的精确计算方法如下: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当事人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此种情况的司法处理过程通常需耗时七个工作日左右。若经当庭审查,原告所递交之诉状可被判定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则法院将立即予以受理立案;反之,若无法确定其是否满足法定起诉要求,法院将依法接受该诉状,并向原告开具注明收件日期的书面凭据,同时在接下来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进一步审理和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立案。针对那些未能达到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中必须明确记载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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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几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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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离婚诉讼几天受理?
法院受到离婚诉状之后,可能会在受到诉状后的七日内受理。当然如果起诉的时候没有提交满足了起诉的适用条件,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请求。如果对离婚诉讼几天受理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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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的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些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些则应对诉讼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主动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小组。有些把应诉的工作,交由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这种方法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
二、在应诉前,安监部门要对诉状进行研究和审查,把握好几个重点。
1、审查的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果有,只需要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者是否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直接的案件,者是不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讼。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请求驳回就可以了,不必做准备应诉的工作。这是接到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白忙一场,甚至会形成因忽视诉讼时效产生一种默认原告的诉权,而让自己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
2、审查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应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安监部门在应诉前应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没弄清楚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3、研究书中所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要点有差异,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
4、重新审查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定程序,处罚是否恰当,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法律有了这些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存在缺陷,是否可以找到新的材料进行补充,以应对法庭上原告的质询。
三、有针对性地对书中所得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在接到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的理由。
四、安监部门要主动向提供相关材料。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对这些证据有哪些要求,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2、对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有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的,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间内及时向申请补证。经准许,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待行政诉讼官司要持一种平常心,有句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都是非常普通的事,所以一定要做到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是尊重法律的;也向法庭、原告表明,我们是尊重他们的。如果不能做到按时出庭,损害的不仅是安监部门的形象,其判决结果很可能将败诉的可能变成败诉的现实。法律规定,如无正常理由、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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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几年?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半年,对于不动产行政事项提出行政诉讼的,可以适用于20年的诉讼时效,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诉讼行为,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来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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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父亲是出名的古板,认为对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底,最近亲戚家里出了点事情,父亲在不懂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去帮忙,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受理可以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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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几年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动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0年;其他案件则为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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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受理单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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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是指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将对其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固定、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不仅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也规定着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还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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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不受理怎么办?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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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具体的内容有: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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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受理由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这以上十二项主要内容,如果您遭遇到了行政行为对您财产权益或者人生权益的侵犯,可以事先参照上述的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进行预先的判断。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具体的内容有: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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