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过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无疑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公诉案件范畴。自诉案件则包含了告知方可予以审理的案件类型;受害者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受害者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追究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然而,强奸罪并不在此类范围之内。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极其恶劣的;
(2)涉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案件;
(3)在公共场合当众实施强奸行为的;
(4)涉及二人及以上轮奸妇女的案件;
(5)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除外。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的恶劣程度、强奸人数、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对于涉及多名受害者和多次强奸的案件,应将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而强奸次数则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强奸罪是公诉案吗
1、强奸案乃属公共检控范畴之内,经由刑事序章启动后,依照法令之规,须由公安部门依循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及处理,无法达成私下和解,然而,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谅解申请。
2、公诉案与自诉案相得益彰,前者系指由国家公共检控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针对被告犯罪事实提出控告,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希望对被告作出定罪量刑裁决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后者则是由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介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则,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可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事宜,亦可选择撤回起诉。被告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享有提出反诉的权利。所谓反诉,即是被告作为被害者,控告自诉人涉嫌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根据我过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无疑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公诉案件范畴。自诉案件则包含了告知方可予以审理的案件类型;受害者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受害者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追究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然而,强奸罪并不在此类范围之内。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极其恶劣的;
(2)涉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案件;
(3)在公共场合当众实施强奸行为的;
(4)涉及二人及以上轮奸妇女的案件;
(5)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除外。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的恶劣程度、强奸人数、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对于涉及多名受害者和多次强奸的案件,应将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而强奸次数则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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