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既遂条件有几个
在评判一项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通常会依照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那些与其有着紧密联系的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存在着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便是其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最后,客观方面则需要展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其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人,如何通过其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金额的不同,可以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定罪量刑。
首先,若犯罪金额达到一般的标准,则通常会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惩罚。
其次,若犯罪金额较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最后,若犯罪金额极为庞大,甚至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那么罪犯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接受财产的没收。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件中,罪犯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必须接受财产的没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评判一项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通常会依照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那些与其有着紧密联系的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存在着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便是其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最后,客观方面则需要展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其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人,如何通过其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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