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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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循四大原则:一是依据公司章程;二是第三方转让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三是反对转让的股东有同等价格收购义务;四是赞成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应遵循如下重要原则: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议案,须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再次,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人数对该项股权转让投反对票,则这些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同等价格进行收购;最后,对于那些投票赞成转让的股东而言,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其他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转赠股权要交税吗

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不存在独立的股份制度。因此,若有合伙人欲将其在该企业中所占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进行变更,通常情况下,需依法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收和印花税等。反之,倘若该合伙人选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除现有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此时便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无异议达成共识。在同等买受价格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在完成转让交易后,务必依据相应法规对相应的合伙协议做出适当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应遵循如下重要原则: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议案,须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再次,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人数对该项股权转让投反对票,则这些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同等价格进行收购;最后,对于那些投票赞成转让的股东而言,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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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在执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产生如下纳税情形: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投资者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投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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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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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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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4、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5、公司资本规模:
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6、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董事。
7、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8、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我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我想转让股票,怎么转?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经营实务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执行合伙人处理。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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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一承包地址二承包期限三承包费,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违约责任:第七条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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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合伙人转让股东的股份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 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 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 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 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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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是否有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 首先,不存在属于不属于的关系,有限合伙只是是合伙制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决策程序高效,股权融资是指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设立程序简便。另外,您的问题是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呢,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因此,应当解散,有限合伙和股权融资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我猜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此外,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 其次,企业无须还本付息,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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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要注意什么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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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转让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人
[律师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 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 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 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 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我想转让份额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经营实务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执行合伙人处理。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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