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部门
首先,针对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的上一层级的地方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如果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当事人的您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若欲对某县公安局所作之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您可以选择向该县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再者,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您可以向作出该特定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仍有不满,您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作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您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怎么办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规范依据进行了调整,并且该改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当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衍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甚至涉及到应用的法条也有所区别),从而导致案件的定性发生改观时,就符合了"改变适用规范"以及"对定性产生影响"两个必要条件。
然而,若复议决定只是在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法条上进行了增添或删减,并没有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的话,那便不能视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首先,针对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的上一层级的地方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如果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当事人的您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若欲对某县公安局所作之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您可以选择向该县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再者,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您可以向作出该特定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仍有不满,您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作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您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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