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还能和被告私了吗
在被告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是无法与外部环境进行私人性质的交流协商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此期间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约束。
然而,被告人的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却有权代表被告人与受害方或者其代理人员进行和解商议事宜,但是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渠道,比如由法院主导的调解工作。如果双方能够就和解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在对被告人量刑定罪方面,法院也有可能将这一点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刑事拘留还可以调解吗
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羁押之人有权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和解谈判,以期获得对方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环节,这是依据相关法规仅能针对民事权益部分进行协商调解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则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被告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是无法与外部环境进行私人性质的交流协商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此期间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约束。
然而,被告人的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却有权代表被告人与受害方或者其代理人员进行和解商议事宜,但是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渠道,比如由法院主导的调解工作。如果双方能够就和解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在对被告人量刑定罪方面,法院也有可能将这一点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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