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后能否立即获得自由,这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所涉案件事实的审查结果如何。倘若侦查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后认定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这类嫌疑人便有可能得到释放。通常情况下,当拘留期限届满时,若侦查机关尚未向检察机关提请进行逮捕程序,或者即使已提出但并未获得批准,那么相关犯罪嫌疑人均应当予以释放。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亲属亦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处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放人多久通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刑事拘留释放的通知给予的时间在被释放当日的上午。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之执行机构为看守所,而看守所在释放在押人员之际,将由监所管教负责按照其提供的联络方式,向其家属发出通知。此行为一般会安排在上午进行。关于释放事宜,虽然不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但是通常会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后能否立即获得自由,这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所涉案件事实的审查结果如何。倘若侦查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后认定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这类嫌疑人便有可能得到释放。通常情况下,当拘留期限届满时,若侦查机关尚未向检察机关提请进行逮捕程序,或者即使已提出但并未获得批准,那么相关犯罪嫌疑人均应当予以释放。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亲属亦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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