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可以提出反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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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下,对于有意实施侵害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受害者,他们有权利在同一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期能够获得对其因为被告方的恶劣行径所带来的经济及精神方面伤害的相应赔偿。此处所谓的"反诉"实际上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概念并不相同,它仅仅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请求。
故意伤害罪可以提出反诉吗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提出反诉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下,对于有意实施侵害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受害者,他们有权利在同一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期能够获得对其因为被告方的恶劣行径所带来的经济及精神方面伤害的相应赔偿。此处所谓的"反诉"实际上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概念并不相同,它仅仅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下,对于有意实施侵害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受害者,他们有权利在同一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期能够获得对其因为被告方的恶劣行径所带来的经济及精神方面伤害的相应赔偿。此处所谓的"反诉"实际上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概念并不相同,它仅仅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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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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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2、医院提反诉的时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医院提反诉需要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3)目的具有对抗性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相关知识: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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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诉是什么意思
反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
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二、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三、反诉的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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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故意伤害罪如何反诉
反诉的特性限制其只能由本诉被告对原告发起,并须向已受理本诉的司法机构提请处理。反诉与本诉遵循相同诉讼程序,但不得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且请求与本诉主张须有关联性。提出反诉或变更诉求的时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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