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满了会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应实施逮捕之决定,或是对已经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相应措施。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如经调查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便应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相关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应实施逮捕之决定,或是对已经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相应措施。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如经调查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便应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相关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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