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释放天数会减少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己经启动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经圆满结束之时,必须予以释放在内的包括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由此可见,倘若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已经大功告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相关的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或者辩护律师提出了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那么在理论上,其释放的天数理应相应地减少,换言之,应当立即得到释放。然而,实际的天数是否会相应地减少,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推进状况、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审查起诉等诸多因素。若案件尚处于未决阶段,可能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或审理工作,因此,释放的具体天数或许会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己经启动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经圆满结束之时,必须予以释放在内的包括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由此可见,倘若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已经大功告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相关的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或者辩护律师提出了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那么在理论上,其释放的天数理应相应地减少,换言之,应当立即得到释放。然而,实际的天数是否会相应地减少,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推进状况、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审查起诉等诸多因素。若案件尚处于未决阶段,可能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或审理工作,因此,释放的具体天数或许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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