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什么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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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约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特定区域、报告地址变动、及时响应传唤等。违反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后果。严重违规者可先行拘留。这一制度通过保证金和行为约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的严肃性。
取保候审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取保候审有什么法律效力

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所具有的行为约束力度以及对保证金处置方式这两方面。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者有义务严格遵守如下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擅自离开对应的特定区域;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身地址的任何变动情况;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或者伪造证据;禁止与同案犯进行串供等。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需要逮捕的程度,则可先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所具有的行为约束力度以及对保证金处置方式这两方面。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者有义务严格遵守如下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擅自离开对应的特定区域;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身地址的任何变动情况;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或者伪造证据;禁止与同案犯进行串供等。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需要逮捕的程度,则可先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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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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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根据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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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起诉要约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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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什么时候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法律效力如何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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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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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审查转账支票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票也同样有效力,要确认支票的真假,必须要对支票的效力予以审查,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一定的依据,以避免支票为空头支票的风险。
由于支票同其它票据一样,具有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的性质,所以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票据法律关系,首先要对支票的效力予以审查。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就发票人和收款人来讲,就是是否具有票据能力,即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支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特别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而付款人,无论国外或我国都规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否则支票无效。付款人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基于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的一定的约定,这种关系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按约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故付款人不应成为空白支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
2.是否具备规定的格式。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各种票据格式和必须使用统一用纸,否则票据无效。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8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如不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用纸,该支票即无效。
3.支票记载是否得当、完全。如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或缺记、记载了禁止性记载事项,该票据即无效。涂改过的支票也无效。
4.印鉴是否真实有效。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支票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方生效。由于我国习惯使用图章,特别是企业、团体签发的支票,必须使用法人的正式印鉴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支票上的印章系伪造,支票无效。发票人如主张该印章是他人违背本人意思所盖用(如盗用印章),应负举证责任。一般常见的是发票人签发空白转账支票后遗失。因该支票遗失而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应视为原印鉴有效。发票人仍应对已签发的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收款人)承担支票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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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民事案件一审庭审以后,就准备判决,即可下达判决书,应当尽快下达,但是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2、如果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内,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上诉。
  
3、如果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之后,没有上诉,判决就生效了。生效以后对判决不服,只能申诉。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如何理解婚姻的效力,什么时候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理解婚姻的效力,什么时候婚姻无效
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②广义上又有两种:
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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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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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②广义上又有两种:
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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