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性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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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肇事者若满足上述条件,将面临定罪量刑。量刑依据包括违法行为性质、责任比例、事故影响等因素。逃逸或情节特别恶劣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如因逃逸致死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判刑需综合考量肇事者过错、后果严重性及主观恶意等实际情况。
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性的

一、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性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以及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状况。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只要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条件,即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了重大事故,且该事故导致了人员重大伤害甚至是致人死亡的惨剧,亦或是使得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那么肇事者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交通肇事罪。然而,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参照系列复杂因素,如肇事者在事故中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除了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根据司法条款的相应规定,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司法审判,很可能面临更高的监禁期限。举例来说,倘若肇事者因逃跑而导致人员死亡,他将可能承担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而,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判刑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仔细评估与审慎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肇事者的主观恶意及其行为的终局结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以及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状况。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只要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条件,即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了重大事故,且该事故导致了人员重大伤害甚至是致人死亡的惨剧,亦或是使得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那么肇事者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交通肇事罪。然而,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参照系列复杂因素,如肇事者在事故中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除了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根据司法条款的相应规定,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司法审判,很可能面临更高的监禁期限。举例来说,倘若肇事者因逃跑而导致人员死亡,他将可能承担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而,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判刑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仔细评估与审慎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肇事者的主观恶意及其行为的终局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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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是怎样的?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是怎样的?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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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怎样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怎样定性?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满足下列四个要件:
(1)主体。主体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此,只要年满16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3)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所讲的过失是指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的过失,而不是交通违法行为的过失。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对交通违法行为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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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故意罪的区别在于;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运输的人员,而故意罪为一般主体;
(2)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但对因此所发生的严重后果及至致人死亡却是过失,而故意罪对致人死亡是故意;
(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法规和运输秩序,而故意罪则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开车撞人致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罪。他撞人后不但不抢救,反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为逃避责任而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可见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故构成间接故意罪。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曾某虽然不追求伤者死亡的结果,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却放任伤者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罪。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肇事与故意看似两个有牵连的犯罪,但实质上是两个的犯罪,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不能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定一罪,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实行并罚。
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如何解释交通肇事罪,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交通肇事罪,如何定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满足下列四个要件:
(1)主体。主体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此,只要年满16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3)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所讲的过失是指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的过失,而不是交通违法行为的过失。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对交通违法行为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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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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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伤者死亡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故意罪的区别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运输的人员,而故意罪为一般主体;(2)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但对因此所发生的严重后果及至致人死亡却是过失,而故意罪对致人死亡是故意;(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法规和运输秩序,而故意罪则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开车撞人致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罪。他撞人后不但不抢救,反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为逃避责任而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可见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故构成间接故意罪。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曾某虽然不追求伤者死亡的结果,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却放任伤者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罪。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肇事与故意看似两个有牵连的犯罪,但实质上是两个的犯罪,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不能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定一罪,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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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第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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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怎么定性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分析请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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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和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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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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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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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对于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该如何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怎么定性
马某与完某二人为红颜知己。某日,完某心情不好,马某告诉完某吸食可以飘飘欲仙,没有烦恼,并提供。马某与完某吸食后,由马某驾驶机动车载着完某到城郊兜风,由于的药物产生幻觉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车辆,其驾驶的机动车翻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完某当场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
一,马某对吸食后会行为失控有一定认识,其明知驾车载有他人,并且行经路段从市区开往郊外,极易发生事故,仍然在吸毒后继续驾车行驶,主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马某打算驾车与完某去兜风,只是其驾车之初想法,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吸毒后继续驾车时对危害后果持过失心态。其
二,马某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客观上造成了1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毁损报废的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故马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宜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严重财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客观上、主观上两方面进行审查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较大,主观意识上为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马某并没有主观故意或放纵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态度,即罪过形式为过失,对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因二者系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者疲惫的不清醒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控,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减弱,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及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

一,在意识认识因素方面,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态度。马某知道吸毒后会失去知觉和自我控制,以为只要谨慎驾驶就可避免危险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事故发生后,马某自身也受伤晕倒,醒来时一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待缓过神来,才发现完某当场死亡。综上,可认定马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在其对武六的自白中,悲痛地说“没想到完某会因此死去”,说明其对自己吸毒后的不良反应认识尚浅,只是模糊、隐约认识到吸毒后驾驶可能会有危险,但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误以为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从客观行为入手分析醉驾者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对判断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也有较强的参照意义。而事故发生后,完某已当场死亡,马某因害怕遭到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现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从处理效果看,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践需要分析,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但从刑法的附属性分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和谦抑的精神,不能仅因毒驾后果严重就客观归罪,不加区分地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马某毒驾致1人死亡、1人轻伤,1车受损,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如上分析,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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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在交通肇事中死亡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体质在交通肇事中死亡如何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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