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否必须血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载明的内容,危险驾驶罪涵盖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文并未硬性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的必要性,而是通过详细列举出醉酒驾车这类典型行为来宣告危险驾驶罪的实施方式。因此,是否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并非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条件,而应由执法机构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状况来决定是否进行此类检测。若醉酒驾驶的事实能通过其他确凿的证据,例如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等予以充分证实,即便缺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的结果,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载明的内容,危险驾驶罪涵盖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文并未硬性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的必要性,而是通过详细列举出醉酒驾车这类典型行为来宣告危险驾驶罪的实施方式。因此,是否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并非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条件,而应由执法机构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状况来决定是否进行此类检测。若醉酒驾驶的事实能通过其他确凿的证据,例如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等予以充分证实,即便缺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的结果,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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